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渐好转,网课逐渐结课,广大老师们的主播生涯暂将告一段落。且不论网课的教学效率如何,至少拉近了老师和学生间的距离。
Tim老师上课时,就被谬赞「有当主播潜质」。说来确实有点后悔——要是早些年当个游戏主播,现在也月入百万了(百万欢乐豆?)。
感谢老铁送出的鲜花!
「大直播时代」下,万物皆可直播——游戏直播,美食直播,购物直播……
短短几年时间,直播的巨大流量带火了不少网红主播。百家争鸣的时代过后,受到资本青睐的直播企业,开始烧钱挖角,争夺高人气的主播,甚至主动为跳槽来的主播代付天价违约金。挖不来的,就下血本雇海军,抹黑敌台主播,使其贬值。
经过一夜搏杀,手握王牌的平台,登上王座,笑到最后。
图片来源网络有没有你认识的主播?
这背后的逻辑,自然是「流量为王」,故而直播企业对于自带粉丝上的优质主播,往往投入巨大。大家是否好奇,在「主播」这项资源上的疯狂花销,该怎么入账?能否将其视作资产,即进行资本化?(正片开始)
[1]资本化的好处:分年度摊销
学过FA的同学,不妨回忆一下Depreciation(折旧)的知识点——折旧的目的,是为了「allocatethecostofanassetoverseveralaccountingperiods」,即将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其使用年限中。因此倘若直播企业能够将在主播上的巨额投入,先行资本化,后续再将其摊销到几年的费用中,便可使利润更平滑,且也符合了配比原则——摊销费用与主播持续多年为企业带来收益的配比。这便是资本化的好处。
但是上Tim老师课认真听讲的小朋友一定有很多问号——不是说好的,确认资产时,这项资源必须是能够被企业所「control(控制)」才行嘛?机器、房屋、专利、商标,可以说被控制了,但主播通常是人,人能被控制吗?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康德
人是自由的,企业不具备控制劳动者的能力,因此直接将劳动者确认为资产确实是不合适的。除非是由收购而产生的「商誉」,其中可能含有对「员工能力」的认可,但这是另一个话题,此处按下不表。
[2]资本化的依据:技术使用权
那么就没有支持资本化的理由了吗?事实上我们讨论的「主播」,与企业的员工还是有些许不同——法律形式上,主播往往签署的是劳务合同或经纪合同,这类合同有时附带苛刻的限制条款(如高额违约金),与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经济实质上,优质的主播资源具有很强的稀缺性,企业愿意为其投入高昂成本。
我们不妨思考一下,课本上有没有提及过与「主播」类似的资源?会计准则有没有相应的处理建议?
给大家十秒钟思考一下
说起来,Tim老师的FR老师,是一个英国老绅士(算辈分,是同学们的师祖了)。像很多英国人一样,老先生每年总要去现场看几场足球赛。就像我喜欢拿游戏公司举例一样,我的FR老师有很多足球俱乐部的例子。其中最经典的案例,便是足球俱乐部对「球员」的会计处理——
俱乐部在做账时,认为购买球员(即球员的转会交易),并非交易球员本身,而是对球员的「技术使用权」的交易(球员本身当然还是自由的人),如此一来便规避了伦理风险。基于合同约束,俱乐部对球员的「技术使用权」形成控制,可将为获得该「技术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如转会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那么在下一期,我们将分析几家具体的足球俱乐部的财务报表,来看看它对「球员」成本的处理方法。并探究实务中「斗鱼直播」和「虎牙直播」对「主播」成本的入账方式。
建议学有余力的同学,可以自行搜索相关财务报告(一般上市企业所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