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音著协诉斗鱼案与麒麟童公司诉斗鱼案为例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服务平台责任承担问题愈发显著。本文从音著协诉斗鱼与麒麟童公司诉斗鱼两个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分析两个案例中法院采用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提出问题,并将之与美国、日本司法实践中评价间接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原则、日本的手足论与卡拉OK法理进行对比,为相关原则在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上的妥善适用提出建议。关键词:间接侵权;网络平台责任;替代责任;卡拉OK法理
一、问题提出:司法实践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运用
(一)案例:
1.音著协诉斗鱼案
年2月14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签约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期间播放了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录制成视频上传至斗鱼公司平台。音著协认为斗鱼公司及其主播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斗鱼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等。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否为斗鱼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斗鱼平台主播不应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从主播与斗鱼公司签订的协议看,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播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而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而且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也就是说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一审法院最后判决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关于被诉侵权行为主体及其性质的认定正确,维持原判。
2.麒麟童公司诉斗鱼案
年1月5日,网络主播“鱼子酱啦”在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鱼子酱啦”播放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小跳蛙》原版伴奏,并演唱了《小跳蛙》。麒麟童公司认为斗鱼公司及直播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小跳蛙》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斗鱼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所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否为斗鱼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新版《斗鱼直播协议》中,虽然约定直播方为相关内容的版权拥有人,但斗鱼公司享有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权许可,即一旦上传直播文件,直播方即将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斗鱼公司,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斗鱼公司应对涉案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侵权责任的认定正确,维持原判。
(二)法的转型及问题:
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消除侵权内容即可以免责。虽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包括“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以“推定知道”的方式限缩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但56网、淘宝等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都曾依据此规则免于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在上述两个案子中,斗鱼公司亦依据“通知-删除”规则,辩称其在获悉相关直播录制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法院认为斗鱼公司是直播平台上音视频作品的权利人和收益者,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据相关规则免责。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规则类似于侵权责任法中雇主替雇员承担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原则,在界定互联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然则不难发现,在第一个案例中,斗鱼公司依据与主播的合同,成为了平台上音频视频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第二个案例中,斗鱼公司并非是权利人,仅仅只是知识产权被许可使用人。笔者认为,在第二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第一个案例确立的原则要求斗鱼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稍显草率。尤其是在互联网平台飞速发展的今天,微博、哔哩哔哩等大型内容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都会在服务协议中直接要求用户将相关内容的知识产权无偿许可给平台使用。如仅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判断平台责任承担,则若平台无偿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那无异于排除“通知-删除”规则对内容平台的适用。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之界定,尤其是上述两个案例中援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之边界应更细致地检讨。
二、著作权法上的间接侵权与外国司法实践
前文引用的两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可以归纳为:斗鱼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即网络服务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相关问题始终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研究者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