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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唱歌会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4/1/29 14:03:32   点击数:
刘军连预约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825/9360949.html

前段时间电竞主播PDD(刘谋)因在直播间唱了一首《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歌曲版权方起诉,要求他赔偿十万元。

他总共只唱了一分钟左右,如果真赔10万,那么一分钟就是元,是不是还挺吓人的?

有网友在PDD微博后面跟帖表示“那些直播间唱歌的主播不是要赔的裤子都没有了?”

对此问题我们要明确两点,第一是直播间唱歌是否侵权?第二是如果侵权要赔偿多少?

我们知道《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里面就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权利,一个是广播权,一个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是广播或者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就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在直播间唱歌肯定是侵权的。

有人说《著作权法》不是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吗?在直播间唱歌本来就是免费的,难道不应该是合理使用?其实我们知道直播间是有打赏功能的,那就不属于免费表演,所以在直播间唱歌其实更符合商业使用的标准。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在直播间侵权要赔偿多少?

其实在前几年音著协就起诉过花椒直播、6间房、斗鱼直播等一些平台,大部分都是因为主播在直播间唱歌没有得到授权,这里面起诉斗鱼主播的案子影响可能大一点。

年2月,斗鱼主播冯提莫在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随后将该直播视频上传并保存至斗鱼直播平台。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恋人心》被侵权为由将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这个案子经过二审,最终法院认定斗鱼公司侵权,而冯提莫因为是斗鱼公司的签约主播,所以没有承担责任。

那么这个案子最后赔偿了多少呢?

元,这里面还有元的合理开支,其实歌曲侵权只赔偿了元。

为什么费了这么大劲打了这么久的官司最后只赔了两千?

因为这个标准是音著协自己定的,音著协规定,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试听下载收费标准里,每上载一首歌曲,每年支付人民币元。

因为当时没有针对直播间的收费标准,所以就按照音乐作品的下载收费标准来认定。

虽然PDD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万,这个案子最后是和解了,但其实即便是判决赔偿也不会超过元。

那为什么音著协会为了两三千元劳神费力的?

主要目的还是宣告权利,如果只是一首歌两三千是不多,但是一万首歌就多了,而且也是通过类似的案子,推动这些平台和音著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

音著协在7月26日发布了一个《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这个草案就专门针对直播间收费标准行了规定,作为K歌+背景音乐使用的直播间收费标准为元/年、83元/季、29元/月;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收费标准则为元/年、元/季、元/月。

虽然这个草案最后又被音著协自己删了,但是估计也不会放任这一块不管。

有人可能问了,凭什么音著协说了算?

虽然音著协在法律上属于非营利性团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要知道中国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所以音著协实际上接近于半官方组织,加入音著协是很多音乐人和音乐公司“省事”的做法,毕竟靠自己去应对层出不穷的侵权事件也没有那么多精力。

但问题是请注意“唯一”这两个字,这也造成了音著协的垄断地位,很多音乐人加入音著协后每年的版权利润分配很少,甚至著名音乐人刘欢表示从年到9年的十五年当中,音著协一共给了他6万7千多元,合到每个月还不到元。所以他和宋柯就提议要求要增加音乐集体管理组织,不过目前来看10多年过去了,音著协的位置还是没有改变。

当然我们也不用担心在直播间唱歌就一定会侵权,因为短视频平台会有自己的音乐版权库,只要在直播间演唱或者播放有版权的音乐就不会侵权了。

当然还有人可能会说了,我主播差钱?不就是一首歌三千吗?随便造!

额,问题没有那么简单。

《刑法》第条规定,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利用互联网传播他人作品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直播间唱歌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只要营业额达到5万元或者点击或者观看人数超过5万就可以判刑了,最高可以判十年。

所以大家还是要形成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如果是自己欣赏自己唱或者在私人圈子里演唱都不会有侵权的顾虑,但是如果你在网络直播间唱歌,或者把歌曲作为直播背景音乐,都需要注意有没有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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